【Josh Chen】評論
(A)仍以「縣」名義對外行文(B)精省後,直轄市與縣市層級應為相同,但法無明文定之(C)直轄市與區公所為上下行政監督關係,因為區非地方自治團體,而準直轄市內之鄉鎮市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故應為上下自治監督關係
【~QQ要上榜~】評論
D選項,準直轄市基本上還是縣(市),縣以下有鄉(鎮、市)層級(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雖然所屬縣(市)之下,但鄉長還是民選的,基本上也不太需要聽命於縣長的,就算不聽話也不會被縣長撤換。( 簡單講應該就是他沒設有區長吧,區長是直轄市長派任的) 直轄市的區就不一樣了,為行政區域(派出機關),區長不聽話,直轄市長可以隨時換掉。
【Ben Hu】評論
謝謝樓上解釋
【簡察官】評論
第 5 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