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販賣場所之高空煙火管制量為:
(A)0.5公斤以下
(B)5公斤以下
(C)10公斤以下
(D)20公斤以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6),B(4),C(2),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osh消防員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細則第 4 條I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爆竹煙火儲存、販賣場所之管制量如下:一、舞臺煙火以外之專業爆竹煙火:總重量0.5公斤。二、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火藥量0.3公斤或總重量1.5公斤。三、摔炮類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及舞臺煙火:火藥量5公斤或總重量25公斤。但火花類之手持火花類及爆炸音類之排炮、連珠炮、無紙屑炮類管制量為火藥量10公斤或總重量5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