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0.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其法源依據是下列何者?
(A)地方制度法
(B)教育基本法
(C)國民教育法
(D)中央與地方教育職權劃分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5599
統計:A(43),B(2229),C(243),D(1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育機會均等概念的發展、社會化的定義、教育心理學:P.8 赫爾巴特五段學習法

用户評論

Joanne Wu】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陳冠伶】評論

教育基本法第10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