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評論
第 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Wan-ching Wu】評論
(A)不論何時 → 自廢止之日起6個月內(B)行政院 →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