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承翰】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於依前條第三款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對同一當事人仍為公示送達者,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于神】評論
第一次公示送達 : 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當日 生效
【stone】評論
找到答案了參考資料:http://homepage.vghtpe.gov.tw/~ged/top2/top2_e12.htm公示送達自何時生效?答:一、僅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公告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二、黏貼行政機關公告欄,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如應受送達人於外國或境外所為之送達者,則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對同一行政程序之同一當事人依職權再為公示送達者:自公告翌日生效。四、前項期間之計算,請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