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凱文(錄取107年初考一】評論
民§170(無權代理):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依上開條文,可知答案為(D)。
【Kuang】評論
無權處分:債權行為→有效 處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無權代理:債權行為、物權行為→皆效力未定
【Debbie Huang】評論
自己的記憶法因為 乙 是以 甲 的名義出租於丙,也就是說未經甲同意前債權、物權都是效力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