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爭議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
(B)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C)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D)自來水事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之勞工不得罷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07317
統計:A(2),B(10),C(7),D(58),E(0)

用户評論

becolojim48】評論

第54條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下列勞工,不得罷工:一、教師。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一、自來水事業。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三、醫院。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  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