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T !!】評論
就業服務法§46 Ⅲ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聘僱§46Ⅰ⑧至⑩ 第二類外國人(藍領勞工)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聘僱§46Ⅰ⑧至⑩ 許可期間最長3年,重大特殊情形得展延。(就業服務法§52 Ⅱ) 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就業服務法§52 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