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ter3177】評論
就業保險法第17條1.被保險人於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A);其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C),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B)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D)。2.領取勞工保險傷病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臨時工作津貼、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促進就業相關津貼者,領取相關津貼期間,不得同時請領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