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 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五)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 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六)購地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 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七)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 )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八)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工業區閒 置土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九)建築業者: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及其他建設等不 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或從事住宅建物興建之建築工程行業。 (十)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指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 所有權登記之住宅(含基地)。 (十一)工業區閒置土地:指金融機構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為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所列之土地。 (十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十三)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一、本規定依中央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二、本規定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信用合作社、全 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及保險公司。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指購置住宅貸款、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 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 (三)購置住宅貸款:指購置高價住宅貸款及購屋貸款。 (四)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 有「住」字樣之下列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1.座落於臺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座落於新北市者:鑑價或買賣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座落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國內地區者:鑑價或買賣金額 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五)購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建物權狀含有「住」 字樣之非高價住宅(含基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六)購地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 區或商業區土地,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七)餘屋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 )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八)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指金融機構承作借款人以工業區閒 置土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九)建築業者:指以銷售為目的,從事土地、建物及其他建設等不 動產投資興建之行業;或從事住宅建物興建之建築工程行業。 (十)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指屋齡五年內且仍維持建物第一次 所有權登記之住宅(含基地)。 (十一)工業區閒置土地:指金融機構經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查詢,為經濟部轄管工業區閒置土地公告清冊所列之土地。 (十二)特定地區:指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 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 (十三)借款人:指自然人及公司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