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o】評論
授益行政處分配合的的應作為不作為或駁回拒絕的處分是課予義務訴訟。第4條的撤銷訴訟針對的是負擔處分,第六條確認訴訟是後備性與補充性。四與五須訴願前置主義。而六第二項與行政程序法第113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使原處分機關有重新審查的機會。
【tamama5566】評論
我有疑問,為什麼不是向智慧財產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