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必要時對當事人得實施暫時留置,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多久?
(A) 4 小時
(B) 5 小時
(C) 6 小時
(D) 8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68737
統計:A(28),B(7),C(867),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馬大寶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第64條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2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