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裕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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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消防法(A)毀損消防救護設備 第 34 條(罰則)毀損供消防使用之蓄、供水設備或消防、救護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B)毀損消防瞭望臺第 33 條(罰則)毀損消防瞭望臺、警鐘臺、無線電塔臺、閉路電視塔臺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未遂犯罰之。 (C)謊報火警者 (D)無故撥火警電話者第 36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謊報火警、災害、人命救助、緊急救護或無故撥打消防機關報警電話。二、不聽從消防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處置。三、拒絕消防機關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所為調度、運用。四、妨礙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設備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