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幾?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二
(C)百分之三
(D)百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04598
統計:A(3),B(3),C(70),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8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