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若「廣告」違反此規定者,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廣告」乃集合性概念
(B)屬於連續犯,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
(C)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斷違規行為之單一性
(D)違法刊登達近百次,如有其他相反事證,仍有可能認定為數行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 65 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

【用戶】Betty(普考上,再戰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選項:連續犯X→接續犯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 10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藥事法第 65 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此規定者,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裁罰。因此,藥事法第 65 條係課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之行政法上不作為義務。又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而「廣告」乃集合性概念,一次或多次利用傳播方法為宣傳,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均屬之。非藥商多次重複地利用傳播方法,宣傳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如係出於違反藥事法第 65 條之不作為義務之單一意思,則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之接續犯。該多次違規行為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於主管機關裁處後,始切...

【用戶】Betty(普考上,再戰高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B選項:連續犯X→接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