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程序規定,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不是特別司法救濟程序
(B)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其訴訟權之法律依據
(C)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D)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個案認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依最高法院97年聯席會議:(以下為部分內容)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的法律依據

【用戶】waste36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 243  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 75 年 7  月 11 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7 條規定,向上級機關(...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B)依最高法院97年聯席會議:(以下為部分內容)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