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Wang】評論
是根據哪一條法規呀?謝謝^^民§1094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法條的意思不是說無指定遺囑再依下列順序嗎這三點是所謂的家長嗎謝謝
【Jean Hung】評論
我不知道這樣想對不對: 監護有分為未成年人監護和成年人監護,受監護宣告的應該是指成年人監護, 民§111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它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因為是由法院依職權所選定的,所以BCD就確定不對了,而A.家長應該比較算是法院選定的對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