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ean Hung】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題組】 ⑵甲於民國(下同)97 年 12 月 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 A、B、C、D、E,E 尚未成年(15 歲)。甲之債權人乙於 97 年 12 月 20 日向 A 請求清償甲所遺之債務100

【評論內容】

我不知道這樣想對不對: 監護有分為未成年人監護和成年人監護,受監護宣告的應該是指成年人監護, 民§1111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它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因為是由法院依職權所選定的,所以BCD就確定不對了,而A.家長應該比較算是法院選定的對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