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非學校化(Deschooling)教育學者主張「學校已死」(School is dead),試論述其教育改革之理論觀點。(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24279
統計:A(174),B(2165),C(1017),D(111),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王昱仁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又利用非共同被告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不特與利用被告自己之自白作為其犯罪之證明同有自白虛偽性之危險,亦不免有嫁禍於被告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故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觀之,非共同被告之共犯之自白或其他不利於己之陳述,固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但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用戶】Sway Jeep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或不利於己之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用戶】小佑子-繼續準備司特四等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刑訴156條第2項補強法則(補強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記憶法 自白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