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下列何種情況可以不必繳回觀光專用標識?A.經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B. 經受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C.經受廢止登記證之處分者D.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6425
統計:A(18),B(8),C(12),D(169),E(0)

用户評論

【用戶】若p則q

【年級】

【評論內容】第 41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用戶】柯震冬

【年級】高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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