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立法院修正沿革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全文修正) 條文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十九條移列修正。二、為配合新修正訴願法﹑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維持公務人員受處分時之救濟審級三級三審制度,爰將再復審之程序刪除,並為強化公務人員權益救濟之專責機關,爰予明定復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之。三、增訂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授權由考試院訂定。 http://lis.ly.gov.tw/lgcg...
【呂紹昇】評論
沒有"再復審",麻煩修正
【Vic Lu】評論
恩 這題答案有誤 .. 因該是打 復審--行政訴訟
【雪精】評論
原本題目: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再復審 (C)聲明異議、訴願 (D)異議、再異議修改成為遭免職處分之公務員,依現行公務人員保障法可依下列何者聲明不服? (A)申訴、再申訴 (B)復審、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訴願 (D)異議、再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