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依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構成例外?
(A)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B)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之有給職委員
(C)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經銓敘之主管
(D)公立大學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ursula_tsai】評論

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

ursula_tsai 已】評論

國籍法第20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