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但下列何者為其例外?
(A)依工作性質,有使用別名之需求,而為戶政機關許可者
(B)依傳統習俗兼祧而為兩家延續香火者
(C)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本名粗俗難聽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Yi Ting Lin】評論

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姓名條例 第 4 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