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A)甲成立傷害致死罪(○)(B)甲成立過失致死罪甲傷害乙致死出於傷害故意,並非過失(C)甲成立義憤傷害致死罪乙離開後,越想愈氣,乃攜帶木棍前往乙住處欲教訓乙不成立義憤傷害致死(刑297)(D)甲成立過當防衛甲並無防衛過當之適用對於"現在" "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