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 Liu】評論
公立國小付幼教師 由主管教育機關遴選合格人員派任
【Lulu Huang】評論
依現行法令答案應改為(B)幼照法第25條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第二十六條 各級學校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其程序如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專科學校教師經科務會議,由科主任提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大學、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學校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後,由系主任或所長就應徵人員提經系(所)、院、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報請校長聘任。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設置辦法,除專科以上學校由學校組織規程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所以是教評會審查 校長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