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叫賭俠的陳小刀】評論
(A) 工程師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工程師所有第 3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B) 營業秘密不得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第 6 條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C)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正確(第 8 條)(D) 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則不屬營業秘密,應屬著作權第 2 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