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lmes069】評論
第十二條查核人員採用抽樣方式執行內部控制之遵行查核程序時,其抽樣風險包括: 1.信賴不足風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高,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低結論之風險。 2.過度信賴風險:係指受查者之內部控制制度事實上可予信賴之程度較低,惟抽樣結果卻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信賴程度較高結論之風險。第十三條查核人員進行證實查核程序時,其抽樣風險包括: 1.不當拒絕風險: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並未發生重大錯誤,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不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2.不當接受風險:係指受查者科目餘額事實上存有重大錯誤,惟抽樣結果卻顯示未有重大錯誤,因而導致查核人員作成可予接受結論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