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嵐曦】評論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人權與安全的多元議題探析》:(B) 證照查驗官於入出國旅客護照或旅行證件內加蓋入國查驗章戳後,許可入國之行為,為一具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P.66參照】(C)入國許可分為二階段:簽證為第一階段(初核審查),證照查驗為第二階段(複核審查)。 【P.65參照】(D) 證照查驗得更改簽證之許可,進行實質審查,非僅單純執行簽證之事實行為。【P.66參照】
【Bao】評論
護照及簽證的核發單位是外交部,查驗單位是移民署:《內政部移民署組織法》第2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境)之審理。 三、入出國(境)證照查驗、鑑識、許可及調查之處理。 四、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審理、許可。 五、違反入出國及移民相關規定之查察、收容、強制出國(境)及驅逐出國(境)。 六、促進與各國入出國及移民業務之合作聯繫。 七、移民輔導之協調、執行及移民人權之保障。 八、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 九、難民之認定、庇護及安置管理。 十、入出國(境)安全與移民資料之蒐集及事證之調查。 十一、入出國(境)及移民業務資訊之整合規劃、管理。 十二、其他有關入出國(境)及移民事項。 前項第十款規定事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者,應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 協調及支援。
【韌性淡定勇氣】評論
簽證---外交部證照查驗---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