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fka98】評論
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n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n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n行起訴。n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n付醫療費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