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tepatience】評論
(A)應改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作成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程法第102條)
【喔騰】評論
聽證就是舉辦說明會,會耗費大量人力時間,所以只適用在影響規模大的事件上,如興建核四。若該行政處分只攸關你個人權利,就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增進行政效能
【105高考一般行政上榜】評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有兩種情形要舉行聽證
【陳致豪】評論
大量作成同類處分,得不明記理由(97條一項三款)與陳述意見(103條一項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