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6.甲明知罹患心臟病,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而投保人壽保險。於保險期間內,甲因心臟疾病復發而前往醫院就診,卻意外於路途中遭車禍而死亡。請問保險人的理賠責任?
(A)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B)保險人得終止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C)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應負理賠之責
(D)保險契約自始失其效力,保險人不負理賠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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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 man】評論

1.保險法 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 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2.本題甲明知罹患心臟病,故意不履行告知義務而投保人壽保險,於保險期間內,甲因心臟疾病復發而前往醫院就診。因此甲之情形構成64條2項「要保人有為隱匿,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原則上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然而,甲意外於就醫路途中遭車禍而死亡,此時雖然已發生死亡之危險(人壽保險所欲承保之危險為被保人之死亡),但該死亡結果之發生並非是基於「未告知心臟病」,因此保險人仍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