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以下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解釋,何者是不正確的?
(A)隸屬行政院
(B)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指派
(C)執政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D)辦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

參考答案

答案:B,C
難度:適中0.628205
統計:A(1),B(58),C(68),D(24),E(4)

用户評論

105地特四等一般民政已上】評論

依據中選會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同條第二項: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B選項)同條第四項: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C選項)我也有同樣疑問...是因為選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嗎?

Funkery Chen】評論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我想派充跟指派應該是有所不同吧執政黨立委不得超過五分之二才對

uu】評論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B)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