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A 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甲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乙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丙縣政府如何處理,俟丙決議後,乙乃依丙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 A 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並通知甲。依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見解,甲如不服該註記,是否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A)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撤銷訴訟請求救濟
(B)該註記為行政處分,故甲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救濟
(C)該註記為事實行為,故甲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救濟
(D)該註記並非行政處分,故甲不得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救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25532
統計:A(54),B(19),C(100),D(30),E(0)

用户評論

鯉魚王(已上榜)】評論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地政事務所在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該註記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地政事務所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註銷系爭註記之要求,係拒絕作成事實行為之要求,該拒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