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ack Fa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 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 地,經與原住居者諮商取得共識,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 遷居、遷村,且應予符合前項之適當安置。 為安置災民興建房屋及前項被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安置所需之土 地,得徵收或申請撥用。取得公有土地後之處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 八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政府如已依第七條 規定負擔貸款餘額者,於辦理徵收時,徵收價額應扣除該貸款餘額。 依第二項災區被劃定之特定區域,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有土地 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