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對於共有物之管理及其他規定,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共有物如其個別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五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D)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4086
統計:A(9),B(157),C(16),D(4),E(0)

用户評論

】評論

民法第820條

楊政霖】評論

(B)共有物如其個別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中年大叔】評論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 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