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烈社長】評論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申請要點第11條:經認可之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有效期限依各申請案之實際狀況規定之,最長以三年為限,並記載於認可通知書。經認可之案件,申請人為延續原認可內容之有效期限,應由原申請人於有效期限終止前三個月內備具申請書、原認可證明文件及性能規格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或委託之評定專業機構申請辦理。但評定專業機構未指定,且備具原認可通知書規定之相關書圖文件者,免備性能規格評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