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R】評論
第37條第5項期貨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發現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基金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四十時:一、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及同業公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即擬具改善計畫提報董事會。二、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同業公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信託事業並應提出具體原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