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慧】評論
(C)利用電子郵件轉寄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內容,因為技術上會將電子郵件的內容整個重製1份,再行寄出予收件人,仍然屬於著作權法所規範的「重製」行為,必須有著作人同意授權或屬於合理使用範圍才可為之。由於收到好友轉寄來的電子郵件,通常是已經經過很多次轉寄,往往原始來源也已經不可考,這時候,要確認著作權人是否有授權轉寄,大概很困難。因此,只能透過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規定來判斷。
【偽課員】評論
這題有爭議吧...
【crazyday】評論
律師陳佑仲答: 因為攝影興趣,在公開場合拍攝他人肖像,雖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若未經被拍攝者同意,在民事上可能構成侵害他人肖像權。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0929/33701947/關於肖像權,許多網路上文章或攝影師最大的誤解在於「沒有公開或是營利,就沒有侵權」。攝影師「單純拍攝他人肖像」(即使未將影像公開或做營利使用),依照法院實務見解,就已經是一種對肖像權的侵害行為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不管公開不公開都可能被告現在常看到新聞用馬賽克處裡也是肖像權問題這題參考就好...
【便當管理局員工】評論
有觸犯人格權之虞 同學會森77
【米開朗基羅】評論
同學會說他有肖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