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下列關於公示催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B)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經法院裁定後再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或登載於公報,或刊登於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或併用之
(C)申報權利在期間已滿後,而在未為除權判決前者,因遲誤申報期間,故不生申報效力
(D)對於除權判決不服者,得依法上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2707
統計:A(256),B(92),C(27),D(26),E(0)

用户評論

一定成功】評論

(A)第 539 條 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對於不申報權利人,生失權之效果。(B)第 542 條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C)第 545 條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D)第 551 條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551條 (除權判決之撤銷)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再審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