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水超人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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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回7樓釋字535沒有提到關於(A)選項的事此爭議是針對警察隨機盤查路人身分是否違憲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35我當時寫題目也不記得這個釋憲內容不過我的判斷是:就算按(A)選項事前作業都是合法的好了也不保證警察在臨檢時動作會合乎比例原則所以規定警察臨檢時的做法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侵犯就是(B)講的要合比例,不可逾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