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3)

=
(C) 。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026
統計:A(1933),B(741),C(72),D(60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可歸責程度、遲延歸責、民法可歸責事由

用户評論

【用戶】裝隻隻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354 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 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 355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 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A)買受人須無過失--355條,須無重大過失(B)為出賣人之法定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YES(C)瑕疵擔保責任在於維持交易上之對價等值與誠實信用--YES(D)價值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354條

【用戶】Chung Han Lee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對於買賣標的物之價值、品質或效用上瑕疵之擔保責任。要件:(一)物之瑕疵須於危險移轉時存在。要件:(二)須買受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要件:(三)買受人就受領之物須檢查通知,但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在此限。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成立後,買受人得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用戶】米花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選項 應該是買受人須沒有重大過失而不知有瑕疵除非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就算買受人有重大過失也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才對吧(民法355)所以(A)應該不是錯在出賣人

【用戶】ChiaJung Hs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1.3.5F錯吧最佳解沒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