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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n 、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n 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n 號。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六、預算及決算書。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