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se Alice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利他契約又叫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也就是甲投保,但受益者卻是第三人丙不真正利他契約,即第三人之受益並非純然因為契約之法律行為而享受其利益如甲為某種原因,指定乙將債務清償予丙,以縮短給付時間第三人負擔契約即甲乙雙方訂約,卻由第三人丙負擔義務之契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也是一種利他契約,第三人必須與債務人之契約有一定之特殊關係身分如嬰兒與父母同乘大眾運輸工具,但嬰兒不需要買票,所以嬰兒不是當事人但當事故發生時,嬰兒之權利若受到侵害,大眾運輸工具之公司亦須對嬰兒負起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