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Pj】評論
第 3 條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不倒自學者】評論
答案應修改為【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