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四等行政警察】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受理機關為監察院者,由該院處理。 二、受理機關(構)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移由法務部處理。
【Polly Hong】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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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處罰鍰,如受理機關 (構) 為政風單位或經指定之單位者,應移由法務部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