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新聞報導:「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通運公司、臺灣□□公司,刁難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女性員工;※※食品機械公司以試用不過為由,解僱懷孕女員工;☆☆企業公司則是不積極處理女性員工投訴職場性騷擾,四家事業單位各被開罰新臺幣 2 至 30 萬不等的金額。」上述處罰的依據是哪部法律?
(A)《民法》
(B)《性別平等教育法》
(C)《性別工作平等法》
(D)《性騷擾防治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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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奶】評論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超過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上開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工平法):有兩種情形:1. 敵意工作環境型: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2. 交換條件型: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之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升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註: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是規範職場之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