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2 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 102 年 5 月 25 日起訴聲明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最少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00 年 6 月 1 日開車撞傷甲,受傷嚴重,迄今仍在醫院治療,尚無法工作,為此請求乙給付至少 100 萬元云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其聲明,增加給付請求為 120 萬元,但因被告就增加給付之部分,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以該增加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追加
(B)於本訴訟繫屬中,甲得再本於同一原因事實另行對乙起訴請求慰撫金 50 萬元
(C)聲明之特定為原告之責任,本件請求之金額仍未特定,受訴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駁回之
(D)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具有全部請求之性質,並非一部訴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988
統計:A(9),B(46),C(10),D(78),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