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下列何者非屬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應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之情形?
(A)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B)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C)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D)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遭受損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71528
統計:A(11),B(251),C(13),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D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A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CⅡ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用戶】你好Ü థ౪థ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都更§6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B屬於優先劃定地區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用戶】n4687102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口訣區域計畫13(得隨時檢討變更)都市計畫27(迅行變更)都市更新7(迅行劃定)災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為避免重大災害發生時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災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時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害建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建(國)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為隨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