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基金保管機構有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何人得命令將基金轉至其他保管機構?
(A)財政部
(B)經濟部
(C)金管會
(D)受益人會議決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4),D(0),E(0)

用户評論

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nnnnnn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金管會)得命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本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