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tao899】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63 條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停業、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基金保管業務,並經本會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本會指定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受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報經本會核准者外,不得拒絕。nnnnnn基金保管機構保管基金顯然不善者,本會(金管會)得命其將該基金移轉於經本會指定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