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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高等行政法院與地方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52點關係人對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於必要時,得播放錄音內容核對,經核對結果,如認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或補充,如以其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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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16條 (筆錄之朗讀閱覽)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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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當事人開庭時只要向法警或庭務員報備即可錄音 (B)每案開庭由庭務員點呼當事人朗讀案由並宣告開庭日期及時間 (C)當事人開庭後閱覽筆錄而認有異議,書記官應播放錄音內容核對 (D)法庭錄音光碟是不可以繳納費用請求交付